斯林格一周内收到两封监管函,实际控制人等人代持股份,但信

作者: 365bet登录 分类: 科技 发布时间: 2025-12-11 10:01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电 广东证监局今日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第2025号)发布决定(证监会公告[2025]第3号)。斯林格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茂林及董事、总经理刘洋代他人合计持有公司1.32%股份,周茂林、刘洋未立即通知公司其持有股份。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其他,并对前述事项负主要责任公司内的违规行为。 2、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一是募集资金用途超出招股说明书列明用途。斯林格公司在2022年投资中用募集资金置换相关募集项目初始投资时,未监理投资项目的建设人员内容,超出了审核过程中列出的用途。二是募集资金存放并非公司营运资金补充的常规份额,超出第三方托管协议约定的资金用途,且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相关报告未准确披露。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管理指引第182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相关人员未按照《上市公司管理指引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其中,公司董事长周茂林、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劳钟秀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违规使用和存放负有主要责任。现任董事会秘书陈梦元、现任财务总监高海林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违规存放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证监会令第182号,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周茂林、刘洋、劳忠喜、陈某、陈某、陈某、陈某、陈某、陈某、陈某、陈某、陈某、陈某、陈某、陈某、孟源、高海林采取行政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关于对广州萨林杰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的决定([2025]229号)。 20、2021年6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广州S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 2022年3月14日,斯林格在科创板挂牌。经查,斯林杰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茂林,董事、总经理、第三大股东刘洋在发行上市申请期间及上市后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及问询回复分析,除员工持股平台有代持股权历史记录外,不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的其他情况。股东代表他人持有股份。现场检查发现,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茂林、董事总经理、第三大股东刘洋将分别代表王周茂林、刘洋持有股份。王某出资908.99万元收购了斯林格2%的股份。同时,他得到了周茂林和刘洋承诺捐赠的2%干股。周茂林、刘洋合计持有公司4%的股份。 2021年4月,周茂林、刘洋归还相关资金,双方以对价完成2%股权的代理控股关系。 2022年4月,公司上市,2%干持股比例稀释至1.32%。 2018年2月至2025年7月期间,干股权关系未完成或披露。股权归属清晰是本次问题分析重点关注的重要条件,也是重要的议题分析依据。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因素。斯林格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在首次上市申请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持股情况,导致相关股东信息和持股比例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5.1.2条、5.1.3条、6.1.1条等相关规定(。周茂林作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刘洋作为董事、总经理、第三大股东,未按规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前终止持有股份,并同意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及公司上市后,继续隐瞒相关信息。其对相关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审核法》第二十九条、《上市规则》第5.1.2条、第5.1.3条、第6.1.1条及其他相关规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及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委员会审查同意,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上市规则》第七十四条、《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14.2.3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广州斯林杰科技有限公司、周茂林、刘洋将收到通知。斯林格于2022年3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众股1667万股,发行价格65.65元/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李娟、马腾。该股目前正处于突破阶段。斯林格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94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75亿元。斯林格最终净资金比原计划多出4.18亿元。斯林格此前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5.57亿元,将用于嵌入式智能仪表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运营资金。该股目前处于突破状态。斯林杰发行费用总额为1.19亿元,其中承销及保荐费9302.28万元。以下是原文t:中国证监会粤监局行政监管办法决定字[2025]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茂林、刘洋、劳钟秀、陈孟远、高海林: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号为司林格或公司),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信息披露不准确。斯林格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茂林和董事、总经理刘洋分别代表他人持有公司1.32%的股份。周茂林、刘洋未及时告知公司代持股份情况,导致相关年度定期报告披露信息不准确。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周茂林、刘Y其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隐瞒代他人持有公司股票的行为,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2、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一是募集资金用途超出招股说明书列明用途。斯林格公司2022年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相关募投项目初始投资时,置换内容包括非监理投资项目施工人员工资,超出招股说明书所列目标,未履行考核流程。关联的表达式表达式不准确。二是募集资金存放不规范。超募账户账户存放公司部分营运资金补充,超出第三方托管协议约定资金用途nt,储存和实际使用的相关报告不予透露。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管理指引第182号令》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相关人员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其中,公司董事长周茂林、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劳钟秀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违规使用和存放负有主要责任。现任董事会秘书陈梦元、现任财务总监高海林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违规存放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我局决定对斯林杰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管理措施,对周茂林、刘亚、劳钟秀采取给予警告的行政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依法合规履职意识,防止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须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公司整改报告和内部问责报告报送我局,同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如果您对本次管理措施不满意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您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罚决定书[2025]号 当事人:广州斯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茂林,广州斯林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广州萨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刘洋 2021年6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理广州斯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者或斯林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科创板。 2022年3月14日,斯林格在科创板挂牌。经查,斯林杰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茂林,董事、总经理、第三大股东刘洋在发行上市申请期间及上市后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根据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回复分析,披露违规行为。除n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有代持股权历史记录外,不存在支付人直接或间接股东代他人持股的情况。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茂林、董事总经理、第三大股东刘洋分别代表王某、周茂林、刘洋持有股份。王先生出资908.99万元收购斯林格2%的股份,同时获得了周茂林和刘洋口头承诺赠送的2%干股。周茂林、刘洋分别代表其持有公司4%的股份。 2021年4月,周茂林、刘洋归还相关资金,双方以对价完成2%股权的代理控股关系。 2022年4月,公司上市,2%干持股比例稀释至1.32%。 2018年2月至2025年7月,干股权关系未完成或披露。 2、责任认定及处置决定 (1)股权清晰的责任认定是发行审核重点关注的重要发行条件,也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因素。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斯林格未在首次上市申请文件及私募股权投资文件中如实披露持股情况。报告不实,导致相关股东信息及持股比例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5.1.2条、5.1.3条、6.1.1条等相关规定(。责任人方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茂林、董事、总经理、第三大股东刘洋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前未按规定终止持股,并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及公司上市后继续隐瞒相关信息,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审计法》第二十九条、《上市规则》第5.1.2条、第5.1.3条、第6.1.1条及其他相关规定。 。因上述违反上述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委员会审查同意,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上市规则》第14.2.1条、14.2.3条以及上海股票提案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对公司、周茂林、刘洋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库。当事人必须以此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12月4日 (编者:徐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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